我們一家都生病

2011111613:28
好ㄇㄨㄟˇ的 (3歲2個月24天)
 
馬麻也確定中獎了,20出頭坪的小屋子裡,病毒竄來竄去,終於讓馬麻也招架不住,乖乖看醫生吃藥去。

中午的時候阿公跟把拔,在半個小時內讓好ㄇㄨㄟˇ的吃下兩個醫生開的藥。馬麻知道後,趕緊打電話去問藥師叔叔。叔叔說,幼兒的用藥通常是安全性較高的藥物,過量的情況下,因為可能有抗組織胺的成分,會讓幼兒嗜睡外,原則上不會有危險,但還是應該小心,避免造成孩子的腎臟負擔。幼兒用藥過量,應該要多補充水份,讓藥物趕緊排出體外。



好在馬麻下班回家時,好ㄇㄨㄟˇ的已經生龍活虎,馬麻著時鬆了一口氣,再加上阿公拼命餵喝水,好ㄇㄨㄟˇ的排尿量比平時多很多,馬麻才放下心來。

不過今天晚上,好ㄇㄨㄟˇ的似乎開始好轉,晚上 9 點多睡著後,好ㄇㄨㄟˇ的開始發汗,一個多小時內,流了好多汗,好在馬麻就在身邊馬上發現,可以一直幫他擦汗。約11點多開始停止發汗,體溫穩定再36度~37度,看樣子應該是過了最難過的時候,開始痊癒了。


用藥知識整理

  1. 沒吃完的藥不可以直接丟進垃圾桶或沖入馬桶裡,亞東醫院藥劑部主任孫淑慧說,這是因為藥物含化學物質,可能會污染水質或土壤,應該交由醫療院所作醫療廢棄物的回收。
  2. 飯後藥也最好隔三十分鐘再吃,如果藥袋上註明需空腹服用,就要在飯前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或是飯後兩小時後再服用,千萬別吃完藥就馬上吃飯。
  3. 如果要同時服用中藥和西藥,兩者之間至少要間隔兩小時。
  4. 一般膠囊、錠狀藥物開封後應盡量在三個月到半年內服用完畢,眼藥水則最好在一個月內使用完畢。而有些眼藥水是不可以和隱形眼鏡一起使用,一定要特別注意。
  5. 把藥粉摻入牛奶裡面,會讓藥的小分子和牛奶中的鈣、鐵結合形成不易吸收的大分子,影響藥效。
  6. 服藥時,最好配服一杯溫開水(240cc),以避免藥物刺激食道。不要以咖啡、茶、果汁、可樂、牛奶配服藥品,咖啡因可能影響某些藥品的效果,茶含有單寧酸會減少藥物的吸收,果汁、可樂含有碳酸,牛奶含有蛋白質,會使得藥物發生變化。 
  7. 藥物過量引起的症狀,常見的有:惡心、嘔吐、腹痛、腹瀉、頭暈、失去平衡、動作不協調、癲癇發作、思維困難、判斷失誤、昏昏欲睡、意識模糊、回話遲緩、語意不清、產生幻覺、眼神不安、呼吸困難、內出血、瞳孔大小異常、脈搏變化、嗜睡、昏迷等維基百科針對藥物過量有很詳盡的說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常見的退熱、止痛的藥物撲熱息痛(Paracetamol),為有毒藥物,須特別注意使用的劑量。 


 


 發燒知識整理               台灣兒科醫學會《兒童發燒問答集》(民眾版)

量體溫的方法

  1. 無論身體產熱增加或散熱不良,都會使體溫上升,例如喝很多熱水、運動、泡三溫暖、長時間曬太陽、穿太多衣服等。如果要確定有沒有生病發燒,就必須避免這些因素,並靜坐休息15至30分鐘後再量體溫。
  2. 摸皮膚判斷有沒有發燒的方法很不準確,所以當小孩生病的時候,一定要用體溫計才能正確判斷小孩有沒有發燒。 根據國外的研究,母親用手只能正確判斷74%有發燒的小孩,而護理人員的正確判斷率則只有42%。
  3. 量體溫的方法包括肛溫、口溫、腋溫、背溫、耳溫、額溫等,其中以肛溫最接近身體內部真正的溫度。耳溫與肛溫的相關性很高,必要時可取代肛溫,但必須注意3個月大以下嬰兒的耳溫常不準確,所以不建議使用;而5歲以上的孩童才能量口溫。口溫平均比肛溫低0.5℃,腋溫平均比肛溫低0.8℃, 而且這兩種方法比較容易受到皮膚黏膜血管收縮等因素的影響而偏低。   1個月大以下或體重很低的新生兒,不適合量肛溫與耳溫,可考慮量腋溫或背溫。用額溫槍或紅外線測量皮膚表面,常有嚴重低估真正體溫的現象,所以不建議常規使用。
  4. 耳溫只適用於3個月大以上嬰兒,量的時候必須注意耳溫槍在耳朵裡面的角度必須正確,過多耳垢則會干擾測量。中耳炎或其他中耳異常者量耳溫會有誤差,應該用其他方法量體溫。耳溫槍必須定期校正以免失去準確性。量的時候將耳溫槍感應端置入外耳道,按壓啟動鈕即可在幾秒內判讀數據。當兩耳量出來之溫度不同時,以較高溫度為準。

發燒的定義

  1.  發燒的定義為身體內部的中心體溫高於38℃,介於37.5℃與38℃間的體溫可能正常也可能是低度發燒,必須參考前後測量的體溫與其他症狀判斷是否有發燒現象。人體腦部下視丘的地方有個體溫調節中樞,於 平時不生病的時候體溫都設在37℃左右。 當人體因為感染等各種疾病出現發炎反應的時候,發炎反應所製造的一些小分子會作用在體溫調節中樞, 而使體溫的定位點上升,於是人體會進行很多生理反應而使體溫上升。發炎反應導致腦部下視丘體溫定位點上升的時候,腦部所認定的正常體溫會超過38℃。
  2. 如果當時體溫並未達到設定的標準,病人會覺得冷,而且可能不自主地出現肌肉顫抖以增加熱量,並讓四肢血管收縮以減少熱量喪失,所以會出現手腳冰冷現象。
  3. 有另一種情形是身體並沒有發炎、體溫定位點也沒有上升,但因為身體熱量太多,來不及散熱而使體溫上升,這種情形稱為「體溫過高(hyperthermia)」, 例如在炎熱的環境下穿太多衣服、把嬰兒包得太緊、運動、洗三溫暖、中暑 (heat stroke)等。
  4. 很多研究顯示,適度發燒可以提升免疫系統的效能,也有研究顯示,退燒藥會壓抑免疫反應,所以在動物實驗中用大量退燒藥反而會增加敗血症的死亡率。人類生病的時候發燒,算是一種保護性的本能反應,目的在加強我們對於疾病的抵抗力。
  5. 發燒的時候需要產生多餘的熱量,所以會增加氧氣消耗量、二氧化碳製造量與心臟輸出量,這些對於健康兒童的影響很有限,但患有嚴重心臟病、嚴重貧血、慢性肺病、糖尿病與先天代謝異常的兒童,則可能無法承受這些多餘的負擔。 此外,有些兒童因為體質因素,在3個月大至6歲間可能因為發燒而導致熱性痙攣。
  6. 41℃以下的發燒不會對腦神經組織直接造成傷害,極度高燒有時會使意識出現程度不等的異常,但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高燒本身會對神經組織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一般口語傳說發燒把小孩腦子燒壞的事例,都是因為那些小孩罹患了腦炎、腦膜炎等疾病, 發燒只是這些疾病的症狀表現之一,真正影響腦部的是腦部嚴重感染病症。

退燒藥

  1. 各種退燒藥的效果都只能維持幾個小時,如果疾病的過程還沒結束,退燒以後又燒起來是很常見的事情。常見的呼吸道或腸胃道病毒感染大多沒有特效藥,其中有些病毒感染可能持續發燒達一週或甚至更久。如果發燒不退,必須持續就醫尋找有無其他特殊病因,而非怪罪開的退燒藥無效。
  2. 如果體溫上升的原因不是發炎性疾病,則這種高體溫對人體並沒有幫助,隨時都可予以退燒,例如衣服穿太多、中暑之類的體溫過高。至於發炎反應引起的發燒,當體溫還沒超過39℃以上的時候,也沒有引起特殊不舒服的時候,並不需要積極退燒,。
  3. 因為酒精快速揮發散熱會引起表層血管急速收縮,反而有礙散熱, 所以不應做為退燒之用, 其他退燒法可分為物理退燒法(包括冰枕、低溫毯、貼於皮膚表面的散熱貼片)
    與化學退燒法(包括口服、肛門塞劑、注射之退燒藥)兩種。 冰枕等物理退燒法只能加速散熱,並不會矯正發炎反應所引起腦部體溫定位點的異常上升現象,所以發炎性疾病不應使用冰枕等物理退燒法,而應使用可以矯正腦部體溫定位點的退燒藥。冰枕等物理退燒法違背腦部體溫定位點上升的事實,會大幅增加發燒生理反應所需進行的代謝作用,反而讓身體承受更多代謝負擔而有危險。 衣服穿太多、中暑等體溫過高的情形,腦部體溫定位點正常而只是產熱與散熱失調,此時才可使用物理退燒法。
  4. 打點滴或喝水只會增加體內水分,對於發炎性疾病引起的發燒並無退燒效果。退燒時,人體必須流汗以散發體內多餘的熱量, 所以如果發燒與退燒過程反覆太多次,容易因為大量流汗而導致脫水,此時才需要特別注意水分、電解質的適度補充。
  5. 寶寶使用阿斯匹靈(aspirin)可能會傷害肝臟與腦部,而導致所謂的「雷氏症候群」,所以阿斯匹靈不可以在18歲以下兒童當作退燒藥使用。 目前台灣地區所上市的注射型退燒藥,主要成分都是水楊酸,都不應使用於18歲以下兒童。 此外,屬於pyrazolone衍生物的dipyrone、phenylbutazone等退燒藥,可能引起致命的白血球低下症,所有年齡都禁用。
  6. 目前台灣地區兒童可用的退燒藥包括對乙醯氨基酚(acetaminophen)、異丁苯乙酸(ibuprofen)、diclofenac等, 這些藥物的作用時間與退燒效果都很類似,其主要差異是可能引起的副作用種類。使用這些退燒藥都必須小心用量,任何一種退燒藥過量都不安全。
  7. 口服藥物與塞肛門藥物的作用時間與退燒效果並沒有明顯差別,但建議兒童應優先使用口服製劑。如果有嚴重嘔吐、小孩拒絕吃藥等情形時,才考慮使用肛門塞劑。有些人認為體溫要達到某個標準以上,才可以使用口服或塞肛門的退燒藥,這種看法並沒有理論根據。
  8. 醫學上未曾仔細評估混合使用兩種以上退燒藥的有效性與安全性,所以不建議常規使用。但顧及少數發炎嚴重者,使用一種退燒藥的效果可能有限,所以在不違反本建議所列的各種退燒原則下,可考慮於特殊情形下輪流使用兩種退燒藥,但原則上不建議一次同時給予兩種以上退燒藥。

以上是台灣兒科醫學會與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基於維護國人健康的立場,特地召集國內相關專家制訂兒童發燒處置的建議,以問答的方式傳達出民眾可以依循的一些準則。隨著醫界對於發燒的研究日益精進,才發現長久以來,人們對於發燒的觀念,有許多是錯誤的。人們生病會發燒這件事,其實具有重要的生理意義。若是對於發燒的寶寶做出不當處置,有時反而有幫倒忙的危險。不過,要提醒的是,這些內容係根據專家意見及現有醫學證據所做出的綜合建議。未來,此建議會根據日後更多的研究發現加以修改,且不應引用這些條文作為糾紛審議之依據。